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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一人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其他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作者:李庆  更新时间 : 2019-03-27  浏览量:4648

合伙人一人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

其他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经一审、二审,经二审成功改判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通过李庆律师的努力成功的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庆律师接受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王诉张某、陈某、高某和保定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上诉一案,通过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后,结合法庭确定的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审法院判决的张某给付王某30万元及利息,高某、陈某和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被上诉人张、陈和高是合伙关系,三人合伙经营公司业务一部。

合伙清算协议与被上诉人提供的承包责任状都能证明三人是合伙关系,且三人均认可合伙关系。

2上诉人王3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为张、陈和高三人,该借款用于公司业务一部经营。业务一部借款明细这份证据显示——借款人是张、陈和高三人签字,并且摁了手印,直接证明三人均认可王的借款用于了业务一部的经营活动。

对一部借款明细这份证据,张、陈和高三人均认可其真实性,系其三人的签字和手印。该证据标题为:业务一部借款明细,直接证明是业务一部的借款明细;该证据显示内容:该明细表中第12项就是本案上诉人王的这一笔借款;证据落款:更关键的是该证据落款借款人是张、高和陈,签字和手印都是本人的。

3被上诉人认为合伙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很滑稽,一个案件存在多种法律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各合伙人作为实际借款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业务一部借款明细落款借款人为被上诉人张、高和陈三人,能直接证明三人为实际借款人,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三人对涉案款项有内部纠纷或者各方对款项用途有分歧,也不影响该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被上诉人之间是否有内部纠纷等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5张、高和陈作为实际借款人,理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且上诉人的借款还是合伙的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法》关于借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张、高和陈作为实际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理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6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4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巨达公司在一审认可双方的挂靠关系,根据风险利益相匹配原则,一审法院认为巨达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的张给付王30万元及利息,张、陈和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代理人: 李  庆

2019121

以上内容由李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庆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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