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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成功代理“民间借贷”一案

作者:李庆  更新时间 : 2021-12-15  浏览量:427

李律师成功代理民间借贷一案

银行转账款的性质靠证据来说话

案情简介

本案是原告甲起诉被告乙偿还借款,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李律师作为被告乙的代理人参与该案,该案历经一审管辖异议,后因管辖异议驳回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管辖,最后又经实体审理一审、二审,生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该案历时近两年终于尘埃落定,法院的判决与我们的努力成正比,为法治的公平正义努力,我们一直在路上。

办案心得

在亲朋好友之间的民事活动中,尤其是涉及到金钱往来中,建议大家尽可能的通过转账来进行,做到有账可查,且要对钱款的性质进行备注,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尽可能减少纠纷的发生,以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对民事活动进行的过程尽可能做到有证可查,短信、微信、邮箱等等都可以对民事活动的履行过程等进行留证,一旦陷入诉讼,可以有证可查,以免被动诉讼,防止“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乙的委托,指派李律师代理甲诉乙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结合庭审确定的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返还51万元借款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借款,没有借款事实,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打款的事实理由详述如下:……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实涉案的51万是投资款,不是借款。

1、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具体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整理详见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说明。

3、被上诉人与证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

4、被上诉人在举证期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公司员工与上诉人之间的银行流水,欲证实上诉人收到钱款的事实。上诉人一审当庭提交的银行流水中其中已清楚的显示有该笔转账。  

5、被上诉人提供的书证证实:……。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与以上的书证相互印证,证实了被上诉人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合理性。

6、证人证实:……, 涉案款项并非借款,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书证等证明的事实相一致。

具体的证据内容详见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据目录等,不再赘述。

三、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涉案51万元是借款,于法于理双方均不能成立借款关系。

1、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只是证实被上诉人收到51万,不能证实是借款。

2、上诉人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实涉案51万是借款。银行流水没有备注借款,也没有借条、借款合同等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凭证。

3、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任何证明力,证据要相对完整,不能断章取义,且该句聊天记录也不能证实涉案款项是借款。

被上诉人提供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说明了事情完整的来龙去脉:……

被上诉人一、二审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能证实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被上诉人没有给付的义务。

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只是经被上诉人的亲属认识,并没有特殊的关系,按常理来说,被上诉人就是普通的百姓,上诉人是不可能借给被上诉人51万的,更何况是连借款凭证都没有。更关键的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直接证实上诉人自认涉案款项并非借款。

综上,上诉人主张涉案的款项系借款是不能成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和18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不能提供成立借款关系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于法于理,上诉人的诉求都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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